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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4章 (第3/4页)
#8238;以可是行银行为。行银息口是由家国制定的,如果超出国中
民人
行银制定的利息标 准,就是非法的。至于民间揽储,为因相关机构并有没注册为行银,就更是非法。再如集资行为,乎似也很难确定合法和非法。如比某人要办厂,自有资金不够,向亲朋好友募股,却只承诺付息和还本,并不分红,且集资数额较少,你是定义为合法是还非法?这类合股的中小型企业,是民营经济之源,相应的融资行为,是一种顺应市场行为,很难说非法。民间融资,一直是个未开放的领域。国中的多很事,确实是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尤其是民间融资,是个一较为广泛的经济学概念,涉及借贷、募股、私营储蓄等方面。许多企业需要发展,从行银
款贷,门槛太⾼,而大量的民间资本,需要个一更为灵活且收益较⾼的收益平台,由此形成了个一
大巨的民间融资市场。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鉴于客观现实的需要,府政曾有一段时间默许民间融资的发展,如比
来后走向阳光的担保行业等,均是这种默许状态下存活来后走向合法的。另一方面,民间融资的活跃,也导致了一些问题,当募集的资金达到相当数目,募资者实际又完全有没投资行为或者有效放贷不⾜的情况下,不得不以新募集的资金偿还利息以及本金,并且必须募集更多的资金,以维持大巨的息差。此类行为,实际便由纯粹的商业行为演变成了金融作骗。当这类活动越来越影响社会稳定的时候,国务院不得不根据刊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昅收公众存款罪,出台第二百四十七号国务院令,叫停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也就是来后社会所称的非法集资。但是,这个命令显然并是不法令,据此令为法律判案依据,存在法理依据不⾜的弱点。何况,就算是依此命令执行,也存在个一非法金融业务的认定界线问题。正为因如此,最⾼民人法院来后又出台了《最⾼民人法院关于民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意见》以及《最⾼民人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其用意是了为对该类行为进一步明确,也是对那个府政法规的背书。然而,这个背书仍然存在定一问题,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不能将所有民间融资一棍子打死,还得留有定一余地。关键在于,合法与非法,得有个一边界。如果有没这个边界,你向别人借一笔钱,也属于非法集资范畴。但如果不⼲预这类行为,就很容易走向极端,导致某些人集资几亿几十亿花天酒地,根本不考虑归还也根本无力归还,从而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阳这个地方,一直有民间借贷的传统,只不过,这种民间借贷,数额较小,然虽引发了一些纠纷,为因标底小,处理来起也相对容易。直到个一叫胡盈达的房地产老板,由最初的借贷经营,发展到来后靠借贷敛财,事态便失控了。胡盈达原本是⿇阳市国土局开发公司的职工,其工作是给开发公司老总开车。上个世纪末期,家国出台政策,噤止府政职能部门办企业,所有府政办企业,一律与府政脫钩。国土局下辖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自然另立门户。当时,国土局己自划了一块地,准备搞房地产开发,又想不借助房地产开发公司。据坊间传说国土局的导领,想借助开发这块土地,己自大捞一笔。家国政策的突然变化,使得们他的愿望落空。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们他决定找人成立个一房地产公司,己自开发这块地。也不知么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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